如何申辦收容人返家奔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122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前項准予返家奔喪,事後報法務部核備。
(二)由家屬提出申請,備妥下列文件資料:
1.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2.喪者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如死者與受刑人不在同一戶籍則死者與受刑人必須各自準備一份)。
3.申請者應攜帶身分證、印章,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至本監辦理。
(三)提出申請後,經典獄長核准後,由本監管理人員戒護返家奔喪。
(務請家屬於喪者出殯日一星期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