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因住居地遙遠或身體殘障不克長途跋涉與收容人接見不易,如何申請移監,其所需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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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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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二)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必須與第一、二點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
符合上列第一、二點其中之一規定,即可檢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証明或殘障手冊,並備妥可證明與申請對象關係之戶籍謄本,寄給收容人提出移監申請。
本監受理收容人申請,將依上列第三至第九點規定進行初核審查,通過審核後再陳報法務部審核,俟法務部核准後開始辦理移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