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款項會不會被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限制出境?如果被限制出境如何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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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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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ㄧ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另義務人若已出境達二次者,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
(2)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之ㄧ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即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出境)。
2、清償全數欠費或提供擔保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