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表示在收到本分署的扣押員工薪水的命令之前,已收到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請問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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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分署併地方法院辦理。
二、 來文請一併檢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之影本,俾憑辦理併案之處理。
三、 參考條文:
1.行政執行法第16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現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分署
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2.強制執行法第33條: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
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3.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
關於第三十三條部分:
(一)對於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注意併案處理。
(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以原聲請強制執行及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為
金錢債權者為限。
(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撤回其聲請時,原實施之執行處分,對再聲請強制執行之他債
權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