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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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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題集-接見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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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時辦理接見登記?

A: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上午08:00至11:00及下午01:00至04:00。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亦比照辦理。(國定例假日除外)。

Q:申請接見應攜帶何種證件?

A: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有親屬或配偶關係限制之接見,則須再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以資證明接見人與收容人之關係;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入出境證。

Q:因收容對象不同,何人得申請接見?又接見之次數為何?

A: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

一、接見之對象:

(一)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 被告:依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

4. 酗酒或精神病者。

5.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與被告接見

(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

二、 接見次數及限制:

自101年6月1日起,本所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限制如下:

(一) 受觀察勒戒人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第2項,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二) 被告按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三) 民事應管收人按管收所規則第16條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四) 受刑人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案以星期計算者,其期間為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之有辦理接見日;以日計算者,其期間包括國定例假日,惟除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及春節等特殊節日之假日接見外,遇國定假日為得接見日時順延至下一有辦理接見日 (例如第三級受刑人每4日1次,本次接見為星期一,下次即為星期五,再下次即為下星期二,再再下次為下下星期一,依此類推)。

Q:倘有特殊原因又受限於接見日、次數規定時,如何請求增加接見?

A:有下列事由者得檢附相關證件資料至秘書室辦理,並持核准之接見單至登記室窗口登錄接見次序。

1、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罹重大疾病者。

2、收容人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3、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者。

Q:禁見收容人不得接見,家屬可否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

A禁見收容人除可律師接見外,其他人不得接見,最近親屬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至本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相關限制如下:

1、菜餚(限2公斤以下)。

2、書籍(限3本以下平裝本,上面不得有毀損或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

3、金錢(新台幣8仟元以下)。

4、衣物(6件為限,不得有帽子、拉鍊、滾邊、繩索或各式金屬配件)。

Q:剛入所的禁見收容人所給予之基本生活用品有哪些?收容人家屬又可以為他們準備哪些物品?

A本所於新收收容中心備有個人盥洗用具及換洗內衣褲等基本日常生活用品供收容人選購,合作社亦有百貨用品可供選購,價格皆低於一般市價,家屬可寄送金錢給收容人或在本所接見登記室之門市選購後轉送收容人。

Q:禁見收容人家屬應注意那些事項?

A應嚴防詐騙及司法黃牛,如有人向家屬偽稱能打通關節、辦理交保、安排照顧、代送零用金等訛詐錢財情事,請速向本所政風室或戒護科聯繫。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262-2822、戒護科聯繫電話 :(02)2261-1711轉604。

Q:禁見收容人家屬可為禁見被告做那些事項?

A家屬可為被告委任辯護人(律師)至本所辦理律師接見,如收容人有需要聯繫家屬代為委任辯護人,本所會准予收容人寄發一封通知家屬代為委任辯護人之例稿文件,裡面並附有法律扶助基會之相關資料,可提供家屬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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