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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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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向知悉義務人財產之第三人函查義務人財產狀況事項,第三人函覆並請求支付相關文書費用及郵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43
本分署於行政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實,得向知悉義務人財產之第三人函查義務人財產狀況,事項,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二項,定有明文,惟受調查之第三人是否可請求支付查詢文書費用及郵資,目前尚無前例可循,及第三人所請求事項是否依法有據,尚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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