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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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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作成聲明異議決定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該決定時,得否依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或再次聲明異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137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係對行政執行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旨在撤銷、更正或停止執行行為,不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且執行程序貴在迅速終結,法律既已明定聲明異議為其特別救濟程序,則舉凡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命令、方法等有關措施,均應一體適用特別救濟程序,不得再循行政處分之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
法務部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0一五九六一號函、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律字第0九一00三四六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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