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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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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定30日期間計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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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定30日期間計算?
  • 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及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法第9條第2項所定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決定之30日期間起算日,本法及施行細則既未有特別規定,依上揭規定,自應以其收文之次日起算。至此一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如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因已實施週休二日,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除上述情形外,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作天,自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法務部90年9月25日法90律字第033821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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