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有關政風室之「你問我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73

 

  1. 問:政風工作大致是在做哪些業務?
    答:
    1.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堪稱肅貪第一線尖兵,並與檢察、調查機關建構成堅強鐵三角陣容,本「刑懲並行」原則,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有效嚇阻貪瀆,建立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2.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防貪是正本清源的積極作為,其目的一如強化人體的免疫系統,從根本防制病源的侵入。政風人員除應深入了解機關內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進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制弊端外,對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易導致違法之防貪作為,亦協助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3.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
      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4.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
      推動各項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政府功能正常運轉。
    5. 落實財產申報事項
      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透過民眾公開之查閱(全民監督)及政風機構主動的抽查審核,讓陽光成為最好的防腐劑。
  2. 問:何謂「行政肅貪」?
    答:
    「行政肅貪」工作係輔助司法肅貪之不足,鑑於司法肅貪之偵查審判,及司法程序曠日費時,應借重行政機關本身應有之自律功能,以較司法程序簡易之懲戒、懲處程序,對機關員工之行政責任,儘速課以應負之處分,以收即時處理之功效,並阻遏其重大犯罪之發生,故其本質係在於防貪。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對機關員工涉嫌貪瀆案件,雖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有行政違失之公務上行為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其本質上屬「防貪」事項。追究公務員之「行政責任」又可分為「懲戒責任」及「懲處責任」。前者係以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之程序予以懲戒之謂;後者係指各機關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對所屬公務員之平時工作或品操有偏失之情者,基於行政上之指揮監督所為之懲處處分之謂。
  3. 問:政風機構在機關裡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答:
    政風機構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其設立宗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本室依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為機關首長之專業幕僚,秉承機關首長之命,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依法辦理本所暨所屬單位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與執行,其性質屬機關內控單位,因此所扮演的角色,係著重於於事前之預防,就像人體內的「免疫系統」,主要功能是保護身體免受病毒侵害,維護人體健康,而同屬法務部的檢、調機關,則是在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後才予以偵辦,屬事後的懲處,性質上稍有不同。
  4. 問:政風業務有沒有須要民眾配合的地方?
    答:
    本室每年至少都會辦理一次政風民意問卷調查,藉以瞭解民眾對本所施政滿意度及員工清廉度,並廣徵興革建議,以提昇本所為民服務品質,本著為民眾服務的理念,如果服務不周,有須要改進的地方,請民眾能廣為反映,我們一定會盡全力要求各相關單位改善,因此,請接到問卷調查資料的民眾能依事實填寫以提供完善的數據。
  5. 問:請問檢舉貪瀆的管道與事項有哪些?有何獎勵及保護措施?
    答:
    1. 本所受理檢舉時,對於檢舉人的姓名、年齡、住居所會嚴予保密,對於檢舉人的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如有洩密者,將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
      檢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發給檢舉獎金,最高額可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檢舉電話:04-23828638,FAX:04-23824964
      郵政信箱:郵政29之19號信箱,e-mail:tcdn@mail.moj.gov.tw
    2.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廿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六百萬元。又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即應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予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3.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6. 問:民眾知有貪瀆情事時,如何提出檢舉?
    答: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稱貪污瀆職之罪者,係指下列之罪:
    1.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2.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3.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4. 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6.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
    7.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民眾知悉有貪污瀆職犯罪嫌疑時,可以書面或電話逕向下列單位提出檢舉或反映: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掃除黑金行動中心」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縣市調查處(站)、中央各部會與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設有政風機構,主要之聯繫電話如下表:
      機關名稱 郵政信箱 檢舉專線 總機電話 地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臺北郵政
      14-124號信箱
      除黑金檢舉專線
      0800024099
      02-23713260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法務部調查局 新店郵政
      60000號信箱
      肅貪專線
      02-29171111
      檢舉專線
      02-29188888
      02-29112241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法務部廉政署 臺北郵政
      14-153號信箱
      檢舉專線
      0800-286-586
      02-25675586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7. 問:國人講究人情,請問公務員對於請託關說個案,在公私分際如何拿捏得宜,既保護自己又不致觸法?
    答:
    我國對於公務員涉及利益行為,現行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參考法條: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2.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8. 問:如果發現公務員有貪瀆不法或故意刁難情事時,應如何檢舉?
    答:
    本所為鼓勵員工及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設有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如發現公務人員有貪瀆不法或不便民時,希望能以真實姓名、電話、地址提出書面檢舉,以利本室在查證中之聯繫與處理後之答覆,反映內容請儘量具體詳實。
    檢舉信箱為:臺中郵政29之19號信箱;檢舉專線:(04)23828638。
    本室受理民眾檢舉後,均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審慎處理(調卷、約談、研析相關法令),對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涉有行政責任者,提請本所人事考績委員會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澄清。本室一向秉持服務之精神,妥處檢舉案,以昭公信。
  9. 問:因公務員不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有哪些?
    答: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8種要件:
    1. 須為公務員的行為。(包括公務員的作為與不作為)
    2. 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3. 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4.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5. 須為不法的行為。
    6. 須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7. 須發生損害。
    8. 需該不法侵害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述(一)要件內,所稱公務員的不作為,即怠於執行應對於被害人執行的職務,如因而致被害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應成立前述國家賠償責任。
  10. 問:民眾申辦各種案件遭到業務單位刁難,也可以向政風室反映嗎?
    答:
    當然可以,因為業務承辦人員會刁難民眾,大都有不正當意圖,因此如果申辦案件,承辦人員不一次通知補正或有不合理要求,都歡迎向政風室檢舉,本室一定會查明給民眾一個交代。
  11. 問:我想瞭解如何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答:
    1. 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相關規定:
      1.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以下同)第十三條之規定:
        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申請查閱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 申請人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於申請書簽名具結並記載下列事項:
          • 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 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 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2. 另依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查閱資料時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 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 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 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 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單位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3. 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申請查閱一次為限。
      4. 同一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2. 受理申請查閱單位如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規定,為受理申報人財產申報之機關)
      1. 監察院:申報人為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者(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2. 申報人所屬機關政風單位:申報人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法官、檢察官、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者(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向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申請查閱。
      3. 各級選舉委員會:申報人為公職候選人者。
  12. 問:請問,檢舉人身分是否會被洩漏?
    答:
    司法機關或政風機構受理檢舉貪瀆案件,均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規定」,對檢舉人身分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因此不會發生洩漏檢舉人身分情事,政風單位具體做法是 :
    1. 依檢舉紀錄另行製作檢舉摘要,對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住所等身分資料均以代號為之。
    2. 檢舉書、檢舉筆錄,由政風室封存於密封資料袋並妥為保管,不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13. 問:賄選檢舉人如何受到保護及檢舉獎金問題。
    答:
    1. 民眾檢舉賄選時,如希望其身分能受到保密,各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均會依其意思對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且如檢舉人願接受訊問,筆錄上亦不會出現其姓名年籍等資料,僅會以代號表示,故其身分不會有曝光之虞。
    2. 檢舉人提出之檢舉,如經檢察官偵查後確有其事,且提起公訴,則檢舉人即可獲得四分之一之檢舉獎金;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再給四分之一;俟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發給剩餘之二分之一。至檢舉獎金之額度則視不同種類之選舉而有不同之金額,從五十萬元到一千五百萬元不等。
  14. 問:檢舉貪瀆如何受到保護及檢舉獎金之標準為何?
    答:
    1. 有關檢舉貪瀆之保護措施,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十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
    2. 至檢舉貪瀆之獎勵標準,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規定,凡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檢舉貪瀆案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經審核後即發給檢舉獎金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核後再發給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15. 問:如何加入政風工作的行列?
    答:
    政風人員之進用,原則上係以每年政風類科高、普考為主。另為應各縣市政府基層政風機構用人之需求,亦視實際需要舉辦地方特考(即原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特考),相關考試訊息均由考選部公告辦理。法務部自八十三年以來,已陸續辦理政風特考、政風類科高、普考及基層特考,錄取人員皆先進行專業訓練,目前已至政風班第二十七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