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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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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科之「你問我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74

 

  1. 問:受刑人可以使用健保卡嗎?
    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在監執行二個月以上,非屬保險對象,己參加者應予退保。故受刑人是無法使用健保卡的。
  2. 問:對於在所之收容人是否實施相關衛生保健措施?
    答:
    1. 本所對收容人健康、衛生之維護相當重視,聘有兼任醫師、藥師及護理師並設有病舍等,照護收容人健康。收容人若有急症,在所內能為適當治療者,則送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
    2. 收容人入所後即辦理健康檢查,作成紀錄並進行血液、X光篩檢,並提供檢查結果予相關管教人員參考。
    3. 本所對傳染病之預防、環境衛生之檢查,均隨時辦理,或洽請衛生局派員來所協助。
    4. 本所衛生科對於收容人均有定期測量身高、體重及血壓量測,並定期舉辦X光及血液篩檢。
    5. 一般病患均能在所內由本所兼任醫師治療,本所並與台中澄清醫院簽訂醫療合作契約,作為收容人隨時視病情需要而為送診送檢之醫院。患牙病者則另商請牙科專科醫師來所醫治。
    6. 收容人所患疾病,如遇有事實上之需要,可由收容人寫報告,由本所醫師處方,憑此處方由本所代購藥品。
    7. 醫療費用:除所內所能為之醫療處置外,有關收容人自費看病、購藥、外醫、住院等醫療費用,由收容人自付,或由本所先行墊付後,由收容人保管金、勞作金中扣抵。
  3. 問:收容人在所內如有疾病如何處理?
    答:
    所內聘有特約醫師看診,收容人只要提出看病申請即可獲得適當治療,遇有所內醫療資源無法處置之疾病,經收容人提出外醫申請由醫師核可即可戒護外醫,遇有緊急病情本所亦會主動予以緊急戒護外醫。
  4. 問:收容人牙痛需牙科看診如何處理?
    答:
    1. 一般牙痛可在本所醫師看診時,給予消炎止痛藥減輕症狀。
    2. 須積極治療或根管治療補綴,洗牙等,由收容人報告自費看診,由本所特約牙醫師診療,依健保給付標準打6折收費。
  5. 問:那收容人看病的費用由誰來負擔?
    答:
    所內一般門診之醫療費用由本所負擔,其他自費門診如牙醫須由收容人自行負擔。戒護外醫之醫療費用需由收容人自行負擔(受刑人不具健保身分,若為被告及受觀察勒戒人使用健保卡須自行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無健保者須負擔所有醫療費用)。
  6. 問:收容人患有病症可以自備用藥由家屬寄入嗎?
    答:
    可以,須辦理家屬寄藥。但須有合格醫院、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藥品處方及包裝完整之藥物以證明收容人確實有服用特定藥物之需求與藥物來源,並且限定為收容人之家屬方可辦理。
  7. 問:收容人家屬要如何辦理家屬寄藥?
    答:
    請收容人家屬親自至看守所,由大門門衛通知衛生科人員,審核寄入之診斷證明與處方箋是否相符、藥物包裝是否完整;寄藥者是否為收容人之直系、旁系血親配偶或姻親,確認無誤並經醫師看診評估後給予使用。
  8. 問:收容人家屬寄藥可以透過郵寄包裹的方式嗎?
    答:
    不可以,透過郵寄包裹無法確認藥物確為家屬寄來,對收容人健康有潛在威脅且責任不明。
  9. 問:收容人之家屬寄入精神科用藥時,如內含管制類用藥,請問貴所是否會給予收容人服用?
    答:
    本所衛生科有合格之藥師,對於寄入之藥品會予以嚴格之檢查。醫師依收容人之處方箋及病況,決定是否將第四級管制藥予以收容人服用。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則不予以服用;並由醫師另外開立取代用藥。
  10. 問: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申請保外醫治?
    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形 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核准權在法務部矯正署) 。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電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11. 問:辦理保外醫治需準備那些資料,其程序為何?
    答:
    辦理程序分為正常程序保外醫治及緊急處分保外醫治:
    1. 正常程序保外醫治
      a.家屬檢附診斷證明書申請(14日內開立)。
      b.機關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示。
      c.法務部矯正署審核核准。
      d.家屬至機關所在地之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2. 緊急處分保外醫治
      a.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身分簿影印本函請機關所在地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
      b.通知家屬至地檢署辦理緊急處分保外醫治具保手續。
      c.具保釋放後,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請保外醫治。
  12. 問:核准保外醫治後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
    1.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刑期,保外期間每次以1個月為限,期滿前未痊癒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書申請展延,原則上每次以3個月為限。
    2. 保外醫治期間看守所應不定期派員查看病情,以作為展延依據,每月最少一次以上。
    3. 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13. 問: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申請戒護就醫?
    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7條之規定:
    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14. 問:辦理戒護就醫的程序為何?
    答:
    1. 本所醫師依病患病情需要,於所內之設備無法給予妥適照顧時,開立轉診單予收容人。
    2. 收容人依據轉診單繕陳報告。
    3. 收容人之報告經所長核准後交衛生科辦理戒護就醫事宜。
  15. 問:辦理戒護就醫需注意事項有那些?
    答:
    戒護就醫之醫療費用由收容人或家屬負擔,若屬貧困收容人應檢陳相關證明文件(低收入證明、清寒證明)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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