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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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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費用無力一次繳清,如何聲請分期繳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876
義務人如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理由,證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或罰鍰),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斟酌欠稅(或罰鍰)金額之多寡,核准2至60期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60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申請時,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由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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