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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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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如何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1
一、申請人:凡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請求行致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則不得申請。此外,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互惠原則),亦得依該辦法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俾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 二、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行政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書格式請至本署網站「單一申辦窗口」下載使用),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並應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2、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3、所請求之行政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4、請求行政資訊之用途。 5、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之請求,得以書面通訊及傳真方式為之,以資便民。又本項請求方式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原則上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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