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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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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本分署,會進行那些程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5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本分署為立案審查認執行名義合法無疑後,原則上會先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即就義務人之財產為扣押、查封等執行程序。然而,部分案件(例如:滯欠金額較高)先行通知義務人並無法達到使義務人於期限內自動繳納之效果,卻反造成讓義務人有脫產的機會,無法實現公平正義,故並不是每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的案件都會先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至分署自動繳納案款,併予敘明。另於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之情形下,依個案情形亦可能為限制出境及拘提、管收等間接強制執行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可參考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4條、第17條及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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