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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與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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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6-04-12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488
問:如何申請與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
答:
依民法規定適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應97年5月23日民法第982條將結婚制度由公開儀式修正為登記制,如需申請與受刑人結婚者,由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申請,再由戶政機關查證收容人之結婚意思後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應檢具之文件:
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如保管於本所者,應提出報告申請家屬領回)。
彩色相片1張(須最近1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相片)。
印章(或簽名)。
結婚書約(須有證人2人簽章並註明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申請指紋認證委託書,委託家屬領回國民身分證,以登記配偶欄(事前報告申請)。
為完善收容人在所(監)之結婚制度,收容人須提出書面報告申請,並表達結婚意思,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結婚登記,本所再配合戶政機關函文依公務接見方式完成相關手續。
承辦科室:
總務科(04)2385-3880轉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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