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站之酒駕等行政罰鍰與刑事罰之一事不二罰宣導文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5018
Q:我的酒駕行為已經法院判刑確定,已經執行徒刑完畢或在緩刑期間有繳錢給公庫;或是已經被地檢署緩起訴,有繳錢給公庫或已經勞動服務,為什麼監理站還會再開罰單要罰數萬元,不是有「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嗎?
A: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所以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這就是「一事不二罰」,但是監理站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禁止考照等),依法仍可以併罰。
但是如果法院判酒駕無罪、緩刑確定、免訴、不受理等,和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因為最後實際上沒有處以刑事罰,所以監理站的酒駕罰鍰(罰單)仍可以依法舉發處罰。若民眾不服,可以依法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
若是遇到法院宣告緩刑,或是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附帶要民眾繳一定金額給公庫或公益團體,或改處以勞動服務,及法院判決易科罰金,因為刑事罰仍有附帶有處罰,因此法律規定已繳納一定金額及勞動服務可以折抵監理站的罰鍰。
因此,行為人應主動檢附「法院酒駕判決確定證明書」、「易科罰金收據」、「緩刑或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易服勞役證明書」等文件,主動向監理站對酒駕罰鍰(罰單)申請銷案或折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