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義務人滯欠金額超過多少錢才會被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38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1、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未達10萬元不會被限制出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