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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收後如何才能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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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2-10-08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386
一、不得管收情形: 行政執行法第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二、釋放法定事由: 行政執行法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者。(三)管收期限屆滿者。(四)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 縱上,釋放被管收人之事由,除有行政執行法第21條不得管收情形外,應符合前揭四款法律事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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