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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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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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6分之1。
2、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2分之1以上,累犯則必須占3分之2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3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校)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3級」。
(三)適用改列3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3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