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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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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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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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 注意事項:
- 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 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 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 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 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 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 本監教化科洽詢電話為04-8964800轉157,或以04-8964947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