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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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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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寄發書信1次(任1天)。第三級受刑人每4日寄發書信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寄發書信1次。第一級受刑人每日原則上寄發書信1次。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 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僅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發受書信。
-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 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 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第四等受處分人每週得寄發書信1次至2次。第三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2次至3次。第二等受處分人每週寄發書信3次至4次。第一等受處分人每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