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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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答:
一、收容人因下列重大事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返家探視: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收容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二、收容人親屬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情危急)、足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若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等資料,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程序: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後,先經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 )。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答:
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後,將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勤務。另雖基於戒護安全考量,無法事先通知返家奔喪(探視)時間,惟機關於抵達目的地前將通知收容人親屬。此外,奔喪者原則上會在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答:
一、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時,機關會依職權衡酌每一個案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參照函釋規定,年齡逾70歲、行動不便者及輕刑犯得免施用戒具。
二、所稱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24條各款情形。
(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三)有另案於偵查中、審理中。
(四)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五)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六)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七)其他安全顧慮。
三、至於施用戒具者,將視情況提供外套衣物遮掩,以兼顧收容人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