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肆、各類接見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 資料點閱次數:1603

答:

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於進入矯正機關,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答:

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二、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網頁及接見室。

三、外役監獄因工作時間及性質特殊,全年辦理接見;接見辦理時間由機關視工作情形自行訂定。

 

答:

一、接見辦理流程:

(一)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二)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登記接見室窗口辦理。

(三)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四)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五)窗口接見(行動電話應予關機,不得使用)。

二、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另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5歲之兒童。

 

答:

一、矯正機關於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院、所、校)通知單」,告知接見、寄入郵包及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家屬慎防詐騙電話。

二、因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之故,查詢收容人是否在機關收容及可否辦理接見等訊息者,限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內登記之關係人或曾辦理接見之親友,且須核對身分資料審核無誤後,方可提供查詢。

 

答:

一、收容人欲拒絕接見部分特定對象,得親自書寫報告,敘明拒絕接見事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機關即將此報告作為拒絕辦理接見之依據。

二、收容人拒絕接見方式:

() 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申請拒絕部分特定對象,矯正機關會將收容人拒絕接見之人員名單交由接見室列入管控,遇被拒絕接見者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時,接見室承辦人員會告知申辦接見者,該收容人拒絕與其接見。

() 收容人提帶至接見室時,若發現接見者為其欲拒絕接見之對象,可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簽署「拒絕接見單」,該次接見即可取消。

 

答:

機關拒絕或停止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違反紀律,經機關核定停止接見,停止接見期間應拒絕接見之申請。

二、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者。

三、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四、有妨害機關紀律或影響管理秩序之虞者。

五、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六、攜帶武器、危險器具或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另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進入接見。

八、有妨害收容人的利益時。

九、行跡可疑者。

 

答:

一、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2(2);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二、收容少年每日接見以1次為原則;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三、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答:

一、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答:

一、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機關得基於職權進行審核。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二、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機關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答: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電話接見;另家屬前往機關辦理接見時,可向機關說明事由,由機關酌情延長接見時間或增加接見次數。

 

答:

一、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二、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三、次數:每月1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四、辦理方式:在監(院、所、校)之收容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得分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另需6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始可辦理。

五、矯正機關內之收容人(含同囚之任一方)如有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不得申辦同囚遠距接見。

 

答:

一、電話接見係為便利矯正機關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得以電話接見解決其困難。

二、申請電話接見之理由如下:

(一)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二)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三)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四)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

三、電話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每次通話不得逾6分鐘,其情形特殊經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通話內容應以申請有關事項為限。交談時,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外國籍者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之語言。

六、使用電話費用由收容人或受話者負擔。

 

答: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矯正機關可接受預約接見。

二、電話預約接見專線為02-23890810,另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以上系統可預約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

三、現場預約接見可於完成接見登記後,預約下次接見時間。

 

答:

一、電話預約接見專線號碼為02- 23890810,請依語音系統操作指示進行即可。另網路預約請登入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網址為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二、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或曾辦過遠距接見者。

三、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四、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五、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2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取消預約。

六、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春節及國定例假日。

七、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八、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答:

一、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為限。

二、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該接見日起二週內為限,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三、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四、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16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五、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含)2次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

六、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春節或國定例假日之接見服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