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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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收容人親友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人:
(一)接見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由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二)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三)以現金方式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並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二、為使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減輕親友之負擔,寄入之金錢以不超過新臺幣8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許不受限制。
答:
一、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二、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三、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以消費2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400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四、「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500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答:
一、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非利用網路申請:由收容人或其家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二)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申請(網址:http://www.moj.gov.tw/login/login.htm),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家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二、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由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辦理。
三、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於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答:
收容人釋放前,倘欠缺返鄉車資,經由機關協助填寫「申請保護報告表」及「收據」,經審查通過核准後,由更生保護會予以資助旅費;如為行動不便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蒞臨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服單位予以協助安置,以免淪落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