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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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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262

◎返家探視申請要件: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第二項: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返家探視奔喪應備文件:

1、家屬申請書暨保證書各一份(檢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申請人與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時,申請人也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4、訃文一張。

5、保證人由警察機關(派出所)審核是否有此人、住址是否正確並加蓋戳章。

※備齊上開文件後,並應於出殯日前一週上班日至所提出申請,俾利核轉。

◎返家探視(探病)應備文件:

1、家屬申請書暨保證書各一份(檢附保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申請人與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時,申請人也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2、病危通知書正本一份。

3、診斷證明書正本二份。

4、證明收容人與病危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倘戶籍不同址,應分別檢附)。

5、保證人由警察機關(派出所)審核是否有此人、住址是否正確並加蓋戳章。

※備齊上開文件後,以快捷郵件或相關快遞寄送本所。

◎提出申請後,經監獄長官核示,陳報法務部核准後由本所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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