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本分署義務人甲向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因其房屋遭本分署查封拍賣,事後即未再向出租人乙繳納租金,乙得否就義務人欠繳之租金向本分署聲明參與分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890

A: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乙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等),方能具狀向本分署聲明參與分配。此外,乙尚須於拍賣、變賣終結之日一日前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具狀聲明(以本處收文日為準),否則將屬列後群團而可能無法獲得優先受償。又乙必須繳納執行費(除非乙前於其他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其他分署曾繳納過以外),方屬合法。附帶一提的是,由於本分署並無權限就私法債權部分核發債權憑證,故本處建議私法債權人,可先向各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再請求併案本分署執行,應較為妥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