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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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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之獎勵檢舉期間內,發現被檢舉人行蹤、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等具體資料時,應如何檢舉?有無檢舉獎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054
一、檢舉人可以書面(郵寄地址:台北市康寧路3段51號7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件審議組)或以檢舉電話(專線02-26331266)、傳真(專線02-26336127)方式檢舉亦可以電子郵件:tpk03@mail.moj.gov.tw(被檢舉人行蹤、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tpk01@mail.moj.gov.tw(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檢舉。檢舉人應提供具體之線索,並應表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聯絡地址、電話及其他可得聯絡之相關資料。 二、檢舉人於公告獎勵檢舉期限內提供具體線索,因而拘獲、管收被檢舉人者,或依檢舉人所提供財產資料,查獲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經依法執行,致公法債權獲有清償,或符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第8點第3款各目之規定者,依規定發給獎金。匿名或未於獎勵檢舉期限提供具體線索,或所提供之資料為不實,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者,均不發給獎金,本署不另通知。於發給獎金後發現所提供資料有不實或有不法方式取得者,應追繳所發給之獎金。領取獎金時,應切結所提供之資料並未有不實或不法方式取得,如經發現有切結不實,願繳回所領取之獎金或任由發給獎金之機關強制執行。 ※詳情請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獎勵檢舉公告。 參考法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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