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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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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執行分署通知要繳納欠稅款項等及報告財產狀況之公文,如不予理會,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1778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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