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辦理接見者,以身分證或護照正本為限;如接見過同一收容人,下回接見可憑駕照或附有照片之健保卡辦理登記。
(二)未領有身分證孩童,第一回申請接見請憑戶籍謄本正本與健保卡辦理。
(三)辦理接見登記,請接見申請者親自至登記窗口核對身分,如行動不便者,請坐於登記人員可識別位置處即可。
(四)申請接見者以兩名為限,五歲(含)以下孩童不計入人數,必要時請提出證明文件核對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