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務科之「你問我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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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是已出監之收容人,要申請「出監(所)證明」,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人攜帶身分證親自到本所總務科名籍股申辦。
二、名籍人員核對身分證確定是申請人本人無誤後,即可開立出監證明,並加蓋機關印信後交予申請人。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2、123、126 - 問:需要收容人之「在監證明」,該如何申請?
答:
一、申請在監所證明,收容人填申請單經長官核准,即核發。家屬可利用接見或寫信告知收容人,由內部程序申請;如因名籍證明資料遺失,申請補發可隨到隨辦。
二、家屬攜帶身分證或可資證明身分關係之文件,親自前來服務窗口,填寫申請書事由包括:
1.兵役
2.戶籍
3.助學貸款
4.健保退費
5.低收入補助
6.殘障手冊補助
7.老人、農年金補助等。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2、123、126。 - 問:因辦理債權或過戶等問題,需在監委託證明書(指紋驗證)該如何申請?
答:
一、主要用於收容人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印鑑登記、變更印鑑、印鑑證明等佐證資料。
二、收容人應填寫報告書,檢附委託證明書,逐級陳請機關首長核可後,由場舍主管加蓋指紋核對章並當面押捺受刑人左手姆指指紋於文件上,再由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簽章認可。
三、逕交受刑人寄回或通知家屬來監(服務窗口)領取。
四、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5。 - 問: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在監及刑期、出監日期等服刑相關資料?
答:
一、請提供收容人正確之姓名、生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為確保個人隱私及權益問題,電話查詢不便告知服刑相關資料,僅提供是否在監之查詢。
三、收容人服刑之相關資料查詢,請於接見、書信中詢問本人。
四、收容人出監日期之查詢,如確為親屬,可持證明文件親洽本所總務科名籍股查詢。
五、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2~126 - 問:申請返家探視(病危、奔喪)應如何辦理及條件?
答:
一、病危探視:
1.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病危,得准返家探視。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到本所服務窗口索取)
3.保證書之保證人需年滿20歲。
4.攜帶病危通知單1份(正本)、診斷證明書2份(正、影本各1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2份(須能證明受刑人與被探視人之關係)。
5.保證人須由警察機關審核是否有此人,住址是否正確並加蓋戳章。
二、奔喪探視:
1.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返家探視。
2.填寫申請書及保證書。(到本所服務窗口索取)
3.保證書之保證人需年滿20歲。
4.攜帶死亡證明書2份(正、影本各1份)、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2份(須能證明受刑人與被探視人之關係)。
5.保證人須由警察機關審核是否有此人,住址是否正確並加蓋戳章。
6.請於預訂返家日期前5日至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
三、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陳機關長官核准,被告、被留置人轉陳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核准後,始予返家探視。
四、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1、122、123 - 問:收容人入監保管物品(如身分證、手機等)如何領回?
答:
一、收容人填寫申請報告單,說明領回物品用途:
1.領回物品名稱及使用理由。
2.領取人姓名、關係及地址。
二、收容人申請報告單經機關長官核准:
1.保管股通知領取人至總務科保管股領取。
2.保管股通知收容人於接見時轉知領取人來監領取。
三、領取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四、領取人至保管股領回申請保管物品,保管股核對領取人身分是否相符。領回保管物品由領取人確認無誤取回。
五、禁見被告申請領回由本所保管之物品,須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
六、承辦科室:總務科保管股(04)2385-3880轉125 - 問:收容人在監保管金如何領回?
答:
一、收容人填寫申請報告單:載明領回保管金用途、領取人姓名及地址。
二、報告單陳機關長官核准。
三、通知領取人至總務科保管股領取,或收容人於接見時轉知領取人至保管股領取。
四、領取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承辦科室:總務科保管股(04)2385-3880轉124 - 問:受觀察勒戒之期間及費用法令依據?
答:
一、期間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施用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費用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若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6 - 問:受觀察勒戒人每日及每次勒戒費用如何計算?
答: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日67元。
2.少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日84元。
二、藥品材料費:每人每日33元。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200元。
四、診療費:每人每日40元。
五、其他受觀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六、綜上,每人每月勒戒費用計4400元。
七、自首或貧困個案,可依法免收勒戒費用,但須檢附證明文件。自首者,需裁定書證明;貧困者,需低收入戶證明,並以書面提出申請。
八、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6 - 問:如何繳交觀察勒戒費用?
答:
一、家屬或出所當事人至總務科親繳。
二、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應於通訊欄註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繳納通知單案號(如欄外右上角所示)。
三、郵政劃撥帳號:22439478 戶名:臺灣臺中看守所
匯款銀行: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戶名:臺灣臺中看守所代收款戶 帳號:010036070765
四、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6 - 問:如何申請與收容人辦理結婚登記?
答:
一、依民法規定適婚年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因應97年5月23日民法第982條將結婚制度由公開儀式修正為登記制,如需申請與受刑人結婚者,由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申請,再由戶政機關查證收容人之結婚意思後辦理登記。
三、申請結婚應檢具之文件:
1.戶口名簿。
2.國民身分證(如保管於本所者,應提出報告申請家屬領回)。
3.彩色相片1張(須最近1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之相片)。
4.印章(或答名)。
5.結婚書約(須有證人2人簽章並註明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6.申請指紋認證委託書,委託家屬領回國民身分證,以登記配偶欄(事前報告申請)。
四、為完善收容人在監之結婚制度,將由其提出報告申請書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1份,經核示後再行辦理,本監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五、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3 - 問:收容人之伙食費用是多少?
答:
一、成年收容人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平均每人每日60元,包括柴米油鹽醬醋等;用費200元,平均每人每日6.67元,諸如與收容人使用之水電費、鍋爐油、運米車資、炊場清潔用具等。合計2000元。
二、少年收容人每人每月伙食費2210元,平均每人每日74元;用費300元,平均每人每日10元。合計2510元。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3 - 問:收容人除給養費用外,尚有哪些補助款項?
答:
一、飲食補助費(每月依作業賸餘30%提撥)。
二、生活補助費(每月依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盈餘之10%提撥)。
三、餿水米糠款(每月覈實依售出價格提撥)。
四、行政院三節加菜慰問金。
五、善心團體或人士之捐款。
六、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轉113 - 問:受刑人申請移監程序?
答:
一、申請要件:法務部「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長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3.移入本分監執行已逾三個月者。
4.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者。
5.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6.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7.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8.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9.於本分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
二、申請程序:
1.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經各級主管及相關科室審核。
2.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三、申請應附佐證資料:
1.符合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之受刑人須提供全民建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2.符合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之受刑人則須提供近1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並足以證明與該要點相符合之關係。
四、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1.監獄會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審核。
2.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會通知申請人。
五、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04)2385-3880轉122、123、126 - 問:本所上網招標,廠商之領標程序如何?
答:
一、廠商可親赴本所總務科領取標函,亦可附回郵信封由本所郵寄廠商。廠商亦可上網領標。
二、承辦科室:總務科庶務股(04)2385-3880轉111 - 問:廠商向本所請領款項程序如何?
答:
一、廠商請領各款項時需提供收據或發票,金額壹萬元以下由零用金支付。
二、壹萬元以上由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直接將款項逕匯廠商帳戶或以郵寄國庫支票方式支付。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庶務股(04)2385-3880轉111、112 - 問:廠商承包工程完工且已驗收通過,應如何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
答:
一、廠商可提出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書乙份、領據乙份,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來所辦理退還手續。
二、承辦科室:總務科庶務股(04)2385-3880轉111、112 - 問:如何查詢檔案目錄?
答:
可上檔案管理局網站查詢(http://www.archives.gov.tw) - 問:我想要捐贈款項給國庫,可以透過何種方式呢?
答:
一、民眾可逕自到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常見問答集\如何辦理捐款國庫作業,下載運用與查詢。
二、國庫署服務電話:(02)2322-8061,備有專人解說。
三、承辦科室:總務科(04)2385-3880 轉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