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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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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學就讀臺北市忠孝國小三年級,某日突然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通知,限期應繳納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五萬三千二百元,如逾期未繳清,將依法強制執行。李同學拿學生證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找承辦的林昕執行官洽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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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同學:「我在臺北市唸國小三年級,還沒有能力賺錢,也沒去過臺南市,怎麼可能在臺南市有所得?」 · 林昕執行官:「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無審查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是否確實存在之權限,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四八號裁定也採此見解。在國稅局的移送書(即執行名義)裡,您是稅單的繳納義務人,我們只能依照移送書所記載的繳納義務人去強制執行,至於您實際上是否欠稅,我們沒有權去審查認定。」 · 李同學:「可是事實上我真的沒欠稅,我的學生證就擺在眼前,我也沒有錢繳稅,我爸爸要我來聲明異議。」 · 林昕執行官:「『有沒有欠稅』是不能透過聲明異議來解決的,聲明異議只能審查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等執行程序是否違法,並不能審查義務人是否有欠稅,且聲明異議不能停止強制執行,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向國稅局檢舉有人偽造偷報您的薪資所得,並先繳清欠稅,『以免被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會把偷報稅公司的資料送請地檢署偵辦,等檢舉案件判罪確定後,國稅局會退稅給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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