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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及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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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4-11-15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資料點閱次數:147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執行金額未滿新臺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之一般事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之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三)執行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四)執行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事件,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處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第一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 (或本費、罰鍰) 、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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