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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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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重要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2854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重要性

一、緣起
近年來,各機關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偶有失控現象,導致財務弊端案例時有所聞,為防杜財務弊端之發生,使內控制度興利與防弊功能充分發揮,實有針對上述問題深入探討,研擬解決方案之必要,俾強化各機關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
二、財務弊端案例及分析
茲將近年來財務弊端案例,依其性質分類如次:
(一)出納人員偽造銀行或公庫對帳單、繳款收據,在會計人員未嚴格審核之情況下,導致代收代付、暫收暫付等專戶存款被挪用。
(二)統一收據未依規定控管或出納人員以臨時收據代之,給予出納人員可乘之機,造成公帑受損。
(三)經辦人員收受現金,未及時清繳,循環挪用;或以虛偽之報價單、清冊、發票、收據或其他各種憑證假報銷,應付代領款項代領實際並未支付,或延遲支付等方式挪用公款,中飽私囊。
(四)未依規定辦理採購,洩漏底價,逕行指定廠商,或驗收不切實,不法圖利廠商,收取回扣。
(五)未依採購合約所訂條款切實執行,如逾期完工,未按合約規定處罰,或擅自塗改合約規定,不法圖利廠商。
(六)未依規定編列預算,逕行收支或挪移墊用,造成資源浪費,公帑受損。
(七)虛報或浮報經費,支領無法令依據之獎金或津貼等。
(八)上級機關補助款、委託研究經費未依核定項目執行,挪作他用。
三、由前述分析,顯示相關機關在制度實施及人員管理上均存有問題,分析如下:
(一)制度實施失控:
1、未落實會計審核,懸記帳項未即時清理,產生公款遭挪用之空間。
2、未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之實地查核,且未切實核對銀行或公庫對帳單、管制收據及有價證券。
3、未按規定辦理採購,造成規劃設計不周,監造、估驗不實,未按契約切實履行。
4、未落實預算編列及執行,導致挪移墊用、經費浮報等情事。
(二)人員管理失衡:
1、機關員工未具內控理念,部分機關管理人員較欠缺法制觀念。
2、機關主管人員未切實監督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
3、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久任其職,職務未予輪調或輪換。
四、內部控制及審核
內控乃係在合法中提昇績效,提高資源運用效能,使興利與防弊兼顧的重要機制,該項制度係由機關內部各單位設計、建制,並由機關所有員工共同遵循。
至於政府機關之內部審核,會計法第九十五條係規定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復依會計法有關內部審核相關規定,內部審核包含事前審核及事後複核,著重在收支之控制,憑證、帳表之複核及工作績效之查核,範圍則及於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及成本之審核等,其目的與內控相同,由上可知內部審核係協助內控發揮功能之重要機制。
五、強化內控實施方案
茲從內部審核之角度,提出強化內控實施方案如次:
(一)各機關應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控機制,由機關首長督促內部各單位設計及執行,並定期舉辦內控教育宣導,以落實內控機制。
(二)各機關應落實預算編製,一切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切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
(三)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加強銀行或公庫對帳單、收支單據及其他各種憑證原件之控管與核對,建立一切收支儘量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之機制。
(四)各機關應落實會計審核,帳項日清月結,隨時清理及勾稽。
(五)各機關各項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作到資訊透明化,公平、公開之採購要求。
(六)各機關應加強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使資源得以作最有效及最適之配置。有關珍貴動產與不動產之管理應切實按「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應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有異常者,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制定且定期辦理上述人員之職期輪調、職務輪換及貫徹休假代理機制及制度。
(八)各機關應針對不法、不當行為,建立事前及時反應機制,上級或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應時,應即妥為處理,適時導正。
六、本機關應加強考核事項
(一)協助首長督導各單位內部控制規劃、設計與建置,落實內部控制機制。
(二)適時於全院性會議宣導內部控制觀念。
(三)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
(四)督促會計審核之落實及帳目收支結清。
(五)查核各項採購是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查核財產之管理及是否妥適運用。
(七)查核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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