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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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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647

問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一、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二、發受書信應使用中國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視覺、聽覺障礙之收容人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外國籍或無國籍之收容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用文字。
問2、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答:
一、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二、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問3、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通信?
答:
一、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可以申請通信。申請程序是由收容人書寫報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足資證明兩人為夫妻關係,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皆可)提出申請,經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通信。
二、我國結婚採登記制,故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如僅有結婚證書無法證明已登記為夫妻。另如夫妻非同戶籍,應檢附夫妻雙方之戶籍資料。
問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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