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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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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累進處遇、假釋或出監(院所校)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554

問1、學生編等條件為何?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答:
一、凡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機關都會給予編等。其累進處遇分為四等,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由機關考核其行狀,自第四等依序進等。
二、免除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三、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四、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6月者,應執行至6月。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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