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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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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581

問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 2 日。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採 憑 證 作 業 )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採非憑證作業)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 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二)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 3 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
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 3 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採 憑 證 作 業 )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採非憑證作業)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3、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答:
一、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 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 D=21&mp=4) ( 採 憑 證 作 業 )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 &mp=275)(採非憑證作業)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4、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答:
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後,將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勤務。另雖基於戒護安全考量,無法事先通知返家奔喪(探視)時間,惟機關於抵達目的地前將通知收容人親屬。此外,奔喪者原則上會在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5、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答:
一、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時,機關會依職權衡酌每一個案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參照函釋規定,年齡逾70歲、行動不便者及輕刑犯得免施用戒具。
二、所稱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24條各款情形。
(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三)有另案於偵查中、審理中。
(四)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五)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六)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七)其他安全顧慮。
三、至於施用戒具者,將視情況提供外套衣物遮掩,以兼顧收容人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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