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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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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6387

問1、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四)水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三、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四、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者,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問2、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一、必需物品:被、床單、枕頭、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襪及筆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衛生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二、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符合上述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四、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五、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問3、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答: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限新台幣2千元以下。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尚未開放由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4、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二、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或利用接見時寄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及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
三、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
四、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五、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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