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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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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3
  • 資料點閱次數:7857
問1、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有何規定?
答:

⼀、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得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質變或無法再食⽤」者,不許送入:

1. 茶葉。

2.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 未切(剁)之⿂、⾁類或⻑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質變或無法再食⽤之飲食。

(四)⽔果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入。

(五)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之⾝分資料、與收容⼈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製作。經接⾒室承辦⼈核對⾝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三、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送入之飲食,送入⼈姓名及居住所不明者,或為收容⼈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問2、若要送入⽣活必需物品予收容⼈,有何規定?

答:

一、必需物品以校內購買為原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經申請後亦得送入,其品項如下:被、床單、枕頭、襪、⽑⼱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襪及筆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圖書雜誌每次3本。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收容⼈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 符合上述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登記後,逕由接⾒窗⼝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事先提出書⾯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式寄入。

2. 收容⼈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柺杖等),須由收容⼈事先提出書⾯報告,經核准後由接⾒窗⼝送入或以寄送包裹⽅式寄入。

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紀律之物品,禁⽌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四、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之姓名、⾝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室承辦⼈核對⾝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五、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院、所、校)務會議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問3、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收容⼈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收容⼈親友得以郵寄或利⽤接⾒時寄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及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

三、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不符、寄物⼈⾝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費寄回、交付保管或⾃願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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