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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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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健與醫療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4080

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一、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二、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
三、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問2、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一)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二)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二、送入方式:家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三、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四、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一)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二)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三)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問3、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一、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另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二、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三、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家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

問4、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一、矯正機關收容人投保分析:
(一)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及刑法91-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
(二)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三)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及不符健保法第9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另外籍收容人若持有居留證且居留期間達半年以上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二、收容人保費每人每月1785元,四類三目收容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問5、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一、收容人負擔費用,如下:
(一)掛號費:機關內門診0至130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二)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三)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二、收容人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矯正機關會從其保管金、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6、沒有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答:
一、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二、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患有疾病時,機關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三、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刻正申辦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問7、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答:
一、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且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收容人(4類3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4類3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二、4類3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問8、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答:
一、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二、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時,機關會通知家屬前往探視。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家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三、探視家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9、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答: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二、收容人戒護住院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問10、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答:
一、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機關應依職權衡酌個案身體狀況及其行狀,判斷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及其施用種類。
二、可視情況讓收容人以外套衣物遮掩,或利用乘坐輪椅等方式遮掩戒具,以兼顧其人格尊嚴。

問11、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答:
一、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二、家屬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矯正機關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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