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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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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律師及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7
  • 資料點閱次數:2275

敦品中學辦理律師及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 時至11:00 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接見室提出申請。

電話預約: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16:00前,以電話提出律師接見申請,並於接見當日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接見室填寫相關資料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辯護人接見,可縮短等待時間。

二、應備文件: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三、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接見室,連絡電話:03-3253152#141

四、注意事項: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接見時禁止與學生供用或提供飲品食物。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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