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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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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1.調整公保法定費率(由4.5%-9%調整為7%-15%)並增訂保俸上限(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2.刪除加保30年補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費規定。 3.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機制(可選擇一次或年金給付)。 4.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5.其他重要事項: (1)保險現金給付項目由4項增加為6項: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新增)及育嬰留職停薪(新增)等6項。 (2)保險給付標準之內涵改變:原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保險俸給」改為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之一定月數平均保俸額」為給付標準。 a.養老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額平均計算。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60計算。 c.殘廢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6.本法施行細則及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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