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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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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宣導

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構)(以下簡稱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促進性別平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本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中華民國九十九至一百零二年度)辦理。


三、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者,由行政院頒給金馨獎,予以獎勵。


金馨獎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其中團體獎區分下列評選組別:


(一)第一組:本院所屬二級機關。


(二)第二組:本院所屬三級及四級機關。


(三)第三組:直轄市政府及準直轄市政府。


(四) 第四組:縣(市)政府。


四、評選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及個別項目,各機關須符合基本項目各項之條件,始具參選資格。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項目


1、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相關規定。


2、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之防治相關規定。


3、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


(二)個別項目


1、團體獎:


(1)本機關當年度辦理性別統計與分析情形。


(2)本機關當年度性別預算編列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或法律案辦理性別影響評估情形。


(3)本機關高階主管及職員當年度參加性別主流化相關訓練課程情形。


(4)本機關性別平等專案(工作)小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工作平等會運作情形。


(5)本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情形。


(6)本機關晉用所屬機關首長、本機關女性主管人員、簡任非主管、委員情形及女性中高階主管培訓情形。


2、特別事蹟獎:


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三)第二款第一目各項之具體評量方式、評分權責機關及權重等,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會商相關權責機關定之;第二目申請表之格式如附表。團體獎第二組參選機關,由本院所屬二級機關遴薦參與評選,其遴薦機關數,至多以五個為限。


五、獎勵額度如下:


(一)團體獎各組依前點第二款個別項目各目依權重計算所得總分後,第一組取前三名,第二組取前十五名,第三組取一名,第四組取前二名。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特別事蹟獎之錄取名額由本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評審會(以下簡稱獎勵評審會)依參選情形決定之。


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之評審作業分初評及複評。其內容如下:


(一)初評


1、團體獎


(1)由各項評選項目之評分權責機關,即本院性別平等處、本院主計總處、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總處共同辦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部會參與。


(2)各評分權責機關應就各機關當年度執行成果進行評分,滿分以一百分計,並送人事總處彙整依各項權重計算總分後,排列優先順序。


2、特別事蹟獎


(1)由獎勵評審會之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或民間婦女團體代表、本院性別平等處共同評審。


(2)上開評審委員就各機關所提申請表,依「將性別觀點融入業務程度(占百分之五十)」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五十)」進行評比,滿分以一百分計,並送人事總處彙整依所得分數排列名次後,擇選各組分數列於前三名之機關進入複評。


(二)複評


1、人事總處設獎勵評審會,由人事總處人事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十三人,除聘請本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或民間婦女團體代表七人擔任外,另由本院副秘書長與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主計總處、人事總處等機關副首長各一人及本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組成之。


2、獎勵評審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獎勵方式


(一)各組獲選之行政機關,由本院院長頒發團體獎獎座一座。


(二)各機關參加特別事蹟獎之評選,經人事總處提報獎勵評審會討論通過後,由院長頒發特別事蹟獎獎座一座。另獲選特別事蹟獎之機關,經獎勵評審會決定頒給獎金者,得視人事總處經費編列情形,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名額不超過三名。


(三)獲獎機關得依下列原則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1、各組獲評團體獎之機關,議獎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獲評特別事蹟獎之機關,議獎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八、其他各級機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酌本計畫,自行辦理獎勵作業。


九、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相關幕僚作業,由人事總處負責辦理。


(二)本計畫獎勵活動所需經費,於人事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三)各機關辦理各項性別主流化工具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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