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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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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倫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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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倫理

公務倫理之意涵:


「公務倫理」(public administration ethics),亦稱「行政倫理」或「公務道德」,以及「服務倫理」或「服務道德」,其在行政系統中也逕稱為公德,相當於往日之「官箴」。有關公務倫理之定義,國內外學者曾從不同角度予以界定,如:「公務倫理」係指公務員對國家、機關、上司、同事、部屬及民眾,還有公務所應有的態度及行為規範。公務員奉公仕事,誠有法律規章管理,但法律有所不足與有所不能,應有公務人員之倫理以彌補之。」、「行政倫理係指行政生活中,主體(行政機關與行政人員)間正當關係及正當行為準則之一種規範秩序。亦可說是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推動政務、處理公事時,應有之倫理與道德規範,從消極的有所不為而無害於人(如不貪污、不怠忽職守),到積極的有所為而有益於人(如為國效命、為民謀利的各種服務)」、「行政倫理或公務倫理是有關公務員在公務系統中,如何建立適當及正確的行政責任之行為」。而Waldo則視公務倫理為行政倫理之倫理義務,並嘗試舉出12項公務人員之倫理義務,包括憲法、法律、國家、民主、行政組織規範、專業技術、親朋、自我、群體、公益、世界及宗教等;Rosenbloom認為公務倫理係個人責任感之表現,亦可被視為個人內心之省思;所謂負責任即係行政人員可以承擔外在之檢查程序;Frederickson指出公務倫理之研究,係以組織成員守法、誠實,服膺職業倫理守則與個人道德、執著憲政原則(尤其是權利法案),與典章價值為其主要特徵。綜上,公務倫理之要素,不但包括傳統官僚層級組織所注重之「忠誠」、「紀律」、「服從」、「效率」、「課責」、「專業化」等「從上倫理」,還包括公務人員個人內在及行為層面所應注重之「倫理意識」、「道德感」、「責任」、「正當行為」以及「裁量基準」等,是以,公務倫理之意涵,除了包括積極追求社會公道與正義實踐之「主觀責任」外,亦包括符合工作職務規範之「客觀責任」,前者係指公務人員應重視專業倫理道德,強調行政作為能重視平等、公平、公正、正義、忠誠、負責等原則;後者係指公務人員應遵循倫理相關法律,對其所揭示之忠誠、迴避、利益衝突、請託關說、贈與、應酬等價值內涵予以重視與遵行。 (以上摘錄自文官制度季刊第一期:廉能政府與公務倫理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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